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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举办第九届全国法制宣传暨廉政建设书画摄影作品展评选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28 00:00:00   浏览次数:[]
 

三明市教育局文件

明教办思〔2011〕8号

转发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举办第九届全国法制宣传暨廉政建设书画摄影作品展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教学教辅单位:

现将《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举办第九届全国法制宣传暨廉政建设书画摄影作品展评选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11〕13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推荐工作,并于9月26日前将推荐作品报送院监察室,汇总后统一上报市教育局思政科。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举办第九届全国法制宣传暨廉政建设书画摄影作品展评选活动的通知

司发通〔2011〕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狱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各团体会员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六五”普法启动工作,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创新发展,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将于今年举办第九届全国法制宣传暨廉政建设书画摄影作品展评选活动,面向全社会征集书画摄影作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廉政法制宣传,扎实做好“六五”普法启动工作,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创新发展,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二、 活动主题

加强廉政法制宣传,服务社会管理创新

三、主办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

承办单位:司法部法制宣传司、驻司法部监察局、法制日报社;

协办单位: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

四、征稿内容

作品要体现加强廉政法制宣传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内容,重点突出宪法的学习宣传,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宣传,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深入人心;涉及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结合“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要求所有作品要结合观点、事件、人物和问题等进行创作,将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彰显书法、绘画和摄影的艺术魅力。

五、征稿范围

(一)社会各界书法、绘画(含漫画、农民画等)、摄影爱好者均可投稿;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组织推荐作品;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组织推荐;

(四)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各团体会员单位组织推荐作品;

(五)特邀部分书画家创作的作品。

六、活动安排

(一)征稿时间:从7月中旬开始,到10月中旬(以邮戳为准)结束;

(二)评审时间:10月中旬到11月上旬

(三)展览时间:12月中旬,在北京举办第九届全国法制宣传暨廉政建设书画摄影作品展。

七、作品评审及奖项设置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工作,邀请书法、绘画、摄影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奖项设置:共设书法、绘画、摄影一等奖各2名(共6名);二等奖各5名(共15名);三等奖各10名(共30名);优秀奖各50名(共150名);组织奖30名。

主办单位对获奖作品有展览、出版及宣传权。

八、组织协调

此次评选活动由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成立第九届全国法制宣传暨廉政建设书画摄影作品展评选活动领导小组,由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驻司法部纪检组组长韩亨林同志担任副组长,司法部法制宣传司、驻司法部监察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承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和人员共同组成,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法制宣传司。

九、投稿要求

(一)形式:书法、绘画(含漫画、农民画等)和摄影作品。投稿作品请勿装裱,用铅笔在作品背面右下角写明标题(和画面相同)、规格、作者姓名及联系电话。摄影作品只收取电子版。

(二)规格:作品规格尺寸不限;草书、篆书应附释文;一幅多张请标明顺序号;附件“声明”请认真审阅、填写。

(三)参赛者每类作品只能选送1件。

(四)邮寄一律挂号邮寄。

(五)退稿:本届活动恕不退稿。如作者要求退稿,请用铅笔在作品右下角注明须退稿并将退稿费(50元)于2011年11月底前汇至法制日报社“第九届全国法制宣传暨廉政建设书画摄影作品展”评选活动办公室孙海静收,逾期不予办理。

十、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踊跃参与。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这项活动列入工作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参加到此次活动中来。

(二)精心组织、广泛发动。各地要充分调动社会人员、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的积极性,动员和鼓励大家参与这次活动,使大家在活动中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和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在活动中感受法治理念和廉政文化,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同时,要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发动,不断提高此次活动的影响力和实际效果。

(三)突出重点,提高质量。要注重加强对机关、单位、企业、院校、社区等书法、绘画、摄影爱好者的发动,特别是要加强对书院、画院及书法绘画摄影协会等专业组织的宣传发动工作,以便创作出更多更好的阐述法律观点准确、艺术表现力强的高水准法制宣传书画摄影作品,参加此次活动。

十一、截稿日期

2011年10月31日止,以当地邮戳为准。

投稿信箱:fzshz2011@126.com

投稿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甲1号,“第九届全国法制宣传暨廉政建设书画摄影作品展”孙海静收 邮编:100102

联系人:司法部法制宣传司 孙跃年 010-65153419

驻司法部监察局 时乃龙 010-65152819

法制日报社 蒲建安 010-84772889

孙海静 010-84772566

附件:声明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声 明

全国普法办公室举办的全国法制宣传暨廉政建设书画摄影作品展活动是每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之一,为公益性全民普法活动。根据“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组织第九届全国法制宣传暨廉政建设书画摄影作品展评选活动的通知 ”中“主办单位对获奖作品有展览、摄影、出版及宣传权”, 第九届全国法制宣传暨廉政建设书画摄影作品展组委会拟授权中国集邮总公司制作《第九届全国法制宣传暨廉政建设书画摄影作品展作品选登》2011年册,入选获奖作者获赠2011年册一本,组委会不再支付稿酬。

( )作品为本人自行创作完成,且著作权未侵犯第三者权益,作品授权由第九届全国法制宣传暨廉政建设书画摄影作品展组委会编辑出版发行,同意不收取任何稿酬。

声明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注:请将该声明和作品一并邮寄,不寄视为获奖作者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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