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综合奖学金根据班级获奖控制人数按排名确定一、二、三等奖学金,奖励标准及获奖控制人数如下: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600元,获奖人数不多于班级人数的5%(四舍五入);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350元,获奖人数不多于班级人数的10%(四舍五入);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200元,获奖人数不多于班级人数的15%(四舍五入)。
第三条获得综合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前30%(班级人数*30%,四舍五入),即一、二、三等奖人数与综合素质测评符合条件但不符合本条第四点的学生数之和应小于等于班级人数的30%(班级人数*30%,四舍五入)。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和学校的各项活动。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综合奖学金评定资格(取消后各等级均不递补)。
1.受学校行政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2.单科成绩不及格者。
3.其它严重违反校纪者。
第四章 综合素质测评比例构成
第四条比例构成
(一)学业成绩占60%,(按教学管理信息系统规定的60%总学分绩点计算)。
(二)德育成绩占40%,德育成绩由学生处负责考核评定。
第五章 评审
第五条综合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期期初,进行前一学期奖学金评定,并发放。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不评定奖学金。
第六条评审过程:
(一)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通过智慧校园生成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高至低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二)班级审核及评议: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对生成的获奖学生数据进行审核,无误后公示并上报院(系);
(三)院(系)工作组审核:院(系)工作组组织相关人员对各班级提交的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无误后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领导小组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上报的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审查汇总后,报处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出学校上一学期获奖名单,报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发放。
第六章 申诉程序
第七条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教学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教学单位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八条如学生对本教学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综合审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九条学院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纪律,学校有权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八章 经费来源及发放
第十一条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从学生学费中按比例划拔专项经费作为综合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综合奖学金由计财处依据批准的综合奖学金发放名单直接转入学生账号。对于没有缴清学费的学生予以缓发,在学生自愿的情况下可冲缴学费。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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